天津光泰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永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光泰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4民初105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永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海昆道376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光泰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竹苑路6号创新基地工业园D座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永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光泰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津0104民初105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光泰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后被申请人天津光泰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民事调解书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现天津永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天津光泰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永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津0104执保1373号对天津光泰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