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宇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星玉智金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天津宇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25188号
原告:北京星玉智金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黄厂铺村委会东1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891302962。
法定代表人:赵金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扬,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宇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锦绣园2-3-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1201412T。
法定代表人:肖荣贵。
原告北京星玉智金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宇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玉智金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北京星玉智金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孙严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