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1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实创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J座508室。
法定代表人:尚德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鼎丰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汉口西道18号41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实创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鼎丰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查询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韬
审判员 孔 敬
审判员 郑雅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勇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