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天津实创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海泰绿色产业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苏东坡。
申请人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实创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436.8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实创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436.8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联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