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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与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财保431号
申请人: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高海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礼,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实创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海泰绿色产业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苏东坡。
申请人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实创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436.8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实创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436.8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联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