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32786号
原告: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六路**院**楼**6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实创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海泰绿色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苏东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实创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炬泰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井 龙
审 判 员 秦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