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3民初2123号
原告:**,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金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威名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67666528H。
法定代表人:**京,总经理。
被告:南通中蓝连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八仙城四区41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97407499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女,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海安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威名石化有限公司、南通中蓝连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30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勤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