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1416号之一
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0067796T。
法定代表人:顾庆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冰,女,该公司职员,住河南省武陟县龙泉办东马区。
被告:***(大连)安全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网络产业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3477929R。
法定代表人:吴迪,总设计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女,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安全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郑文丹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