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4827号
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中兴东一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5581853582
法定代表人:薛庆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辉,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铭悦,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安全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41号网络产业大厦05层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3477929R。
法定代表人:吴迪。
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安全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包军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可馨
书 记 员 李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