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执3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安全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204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车辆车籍、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冻、续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由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许景峰
执行员 高思遐
执行员 孙 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骏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