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3民初108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锴,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思远,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黑岛镇
法定代表人:范广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辽宁慧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海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爱瑞克(大连)安全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41号网络产业大厦05层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3477929R。
法定代表人:吴迪,该公司总设计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女,1990年1月9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
原告***与被告大***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嘉公司)、被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公司)、被告爱瑞克(大连)安全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瑞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予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臧懿敏
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
人民陪审员 孙玉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