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连)安全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执129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安全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安全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辽0204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轮候查封房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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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