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7996号
原告:***(大连)安全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浦路541号网络产业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3477929R。
法定代表人:**,总设计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68号恒大中央广场A1写字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97181644P。
法定代表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系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子公司,为方便案件集中管辖审理,本案应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综上,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