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11财保9号
申请人: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龙舟镇政府院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荷塘区月塘办事处技校西侧散户。
法定代表人:黄中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株洲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实习董星
书 记 员 王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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