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24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月塘办事处技校路西侧散户。
法定代表人:黄中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玉秀,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被申请人: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政府院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彪,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黄金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2022)湘0211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株洲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2022年12月27日,被告株洲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现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株洲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株洲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5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伟 良
人民陪审员 陈 宜 鹏
人民陪审员 黄 海 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实习陶纯
书 记 员 周 颖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