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2498号
原告: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政府院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彪,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月塘办事处技校路西侧散户。
法定代表人:黄中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玉秀,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第三人:黄金平,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茜(系黄金平儿媳),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庭审,代为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黄金平认为其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诉请的工程款应由其享有,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作为本案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2022年12月27日,原告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黄金平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黄金平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黄金平撤诉。
本案原告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26,040元,减半收取63,020元,由原告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第三人黄金平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第三人黄金平负担。
审 判 长 刘 伟 良
人民陪审员 陈 宜 鹏
人民陪审员 黄 海 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实习陶纯
书 记 员 周 颖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