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

株洲市渌口区中昊建筑器材设备租赁部与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12执保52号 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中昊建筑器材设备租赁部。 被申请人: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株洲市渌口区中昊建筑器材设备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依法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82100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3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3日止。 申请人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动解除。 特此通知。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