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

阳城县臻阳商砼有限公司西河搅拌站与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2民初236号
原告:阳城县臻阳商砼有限公司西河搅拌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522MAOHETCE96,住所地为阳城县西河乡孙沟村岭口**。
法定代表人:王牡丹,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800MAOGUFK54B,,住所地为运城市盐湖区府东街**
法定代表人:吴争兵,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哲,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良,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阳城县臻阳商砼有限公司西河搅拌站与被告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3月1日以双方一致同意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阳城县臻阳商砼有限公司西河搅拌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城县臻阳商砼有限公司西河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由原告阳城县臻阳商砼有限公司西河搅拌站负担。
审 判 员 刘飞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泽鹏
书 记 员 牛秀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