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

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311民初918号之一
原告: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府东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14元,减半收取计6557元,由原告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志宏
人民陪审员高云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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