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

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02民初1723号
原告: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运城市。
被告:**,住阳泉市。
原告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管理费402010.7元;2、判决被告**支付工程风险保证金402010.7元;3、判决被告**支付迟延利息126767.37元(暂自2017年5月16日计算至起诉之日);4、判决被告**对被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管理费402010.7元。2014年7月21日,原告(甲方)与租赁处(乙方,原工程十七处)签订《阳泉市桃河流域义井河河道治理工程二标内部施工承包协议书》,租赁处处长为**。该协议约定:“工程承包价:1、该工程对外合同价8574816元,以对外结算价为基数,乙方向甲方上交3%的管理费……”。2015年10月该工程完成审计,总造价为8040213.91元。根据原告公司《工程处自揽工程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第四章合作管理第十八条“工程处负责对外合作自揽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工程处管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对外结算价的2%(包括派出人员工资)…”,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阳泉市桃河流域义井河河道治理工程管理费为402010.7元。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风险保证金402010.7元。根据山西省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文件(运市水工局【2014】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附件1《运城市水工局施工承包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章工程项目管理第十三条规定“预留工程进度款的2%-5%作为项目风险保证金,完成合同全部义务一次退还。若由于项目部自身原因而引发纠纷使我局利益遭受损失的,财务科将扣留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或项目风险保证金)”。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阳泉市桃河流域义井河河道治理工程项目风险金为402010.7元。三、被告**应支付迟延支付利息126767.37元。因被告**己于2017年5月16日将涉案工程管理费及风险保证金费用全部领取,至今未付。故被告**应自2017年5月16日起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拖欠费用的利息126767.37元(以本金126767.37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依法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担任租赁处处长,与租赁处人格混同,故其依法应对本案承担责任。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3民终8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故其依法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住址联系不上二被告,故二被告主体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8元,已收取6554元,退还原告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655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跃华
审判员 姚国强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鲁昌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