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

**与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11执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3民终8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5604.9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建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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