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

**、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02民初60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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