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运盐民初字第2137号
原告:***,男,195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