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星科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靖江佳诚智能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7-14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靖商初字第0241号
原告扬州市星科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靖江佳诚智能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百富绅二期8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星科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佳诚智能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星科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章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