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锐尚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锐尚格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蓝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2民初32712号
原告北京博锐尚格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蓝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博锐尚格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佰达,被告北京蓝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荣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注册电气工程师委托合同、乙级资质代理协议、委托聘请工程师及业绩挂靠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有效,该三份协议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双方在资质代理协议中对三份协议进行过统一表述,三份协议系针对代理资质审核事项相关联环节的约定,为避免当事人讼累,本院对该三份协议一并处理。 双方均认可被告2016年4月19日组卷完成进行了相应申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诉讼中,至双方约定截止期届满前,原告仍未获得协议约定的相应资质,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资质代理协议中,原告相应资质审核通过、收到资质证书,被告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事务后,才视为代理事务工作完成的约定,结合确保在组卷完成申报完成后6个月内审核完毕完成代理事项的约定可知,双方一致同意在组卷完成申报后6个月内,原告应获得相应资质。否则,原告有权终止本协议,被告应无条件退回已支付代理费30万元。原告未按期获得资质(且至今未获得资质)的事实已触发相应退款条款。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部分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具有约定基础,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原告已付款项中仅18万元系资质代理协议约定的部分代理费,原告要求退还该部分款项具有事实基础,本院予以支持。 如上所述,原告未获资质的情况亦属双方约定被告承担代理费总额5%违约金的情形,原告向被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约定基础,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提出因原告提供业绩材料问题导致资质审核未通过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首先,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显示审核未通过的原因,不仅有相关人员业绩规模不详、多人业绩重复的问题,亦包括专业技术岗位未按标准填写、注册电气工程师材料存疑等问题。被告仅强调业绩材料的原因,与客观情况不符。其次,根据双方交接协议的约定,如果业绩材料出现问题,原告公司应积极配合,而被告亦应按代理协议负责协调资质通过审批。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业绩材料系原告原因,或业绩材料出现问题后,原告怠于履行配合义务或被告公司积极履行了协调通过审批的义务。第三,被告公司强调其对业绩材料不负任何责任,责任在原告。但双方签订的委托聘请工程师及业绩挂靠协议中,对业绩费用有明确约定,且被告收取业绩相关费用16万元。被告强调其仅负责组织材料,对业绩材料不负责任却收取高额业绩费用,明显有失公平。所以,对被告该部分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原告已付86万元中,除18万元代理费外,28万元系委托聘请工程师及业绩挂靠协议对应的款项,40万元系注册电气工程师委托协议对应的款项。28万元+40万元的款项,根据资质代理协议的约定,如在代理期限内原告未获的资质终止协议,并要求被告退款情况下,该部分费用不予退还。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8万元代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乙级资质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原告)现为新设立企业,乙方(被告)代理甲方申报并获得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乙级资质。乙方代理甲方聘用符合乙级设计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及证书及个人业绩挂靠。所需招聘人员的证书及业绩挂靠费用由甲方承担。所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有关档案必须保存1年,所聘人员不在甲方上班,乙方不须支付代理期间所聘用人员的所有费用。乙方按照申报要求代理甲方补充相关材料文件。代理费为30万元,此费用不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挂靠费,仅限于申报以上所列四项资质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工费、税费、沟通费、业务服务费等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费等。代理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挂靠费另行协商。代理费支付:第一次支付: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代理费9万元。第二次支付:在所有文件材料准备齐全后,并报送北京市规划委受理后,甲方凭受理回执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代理费9万元。第三次支付:在北京市规划委等相关部门网站查询甲方获得资质审核通过,并收到证书后。乙方将甲方资质申报的材料报送给甲方后,甲方应在5工作日内支付代理费余款12万元。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期间为6个月。完成代理事务界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关行政机关审批终结,并经公示,在北京市规划委等部门查询甲方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乙级资质审核通过,甲方收到资质证书,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事务后,即视为乙方代理事务工作完成。乙方应在代理期限内完成所有代理事项,如在代理期限内甲方未获得资质,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应无条件退回甲方已支付本协议代理费30万元,人才(招聘的注册电气工程师一人和非注册类主导专业的职称证书7人和个人简历业绩费16万元不予退还),并承担本协议代理费总额的5%的违约金给甲方。其他补充:甲乙双方签订的是三个合同,分别是注册电气工程师委托合同、乙级资质代理协议、委托聘请工程师及业绩挂靠协议,合同总费用98万元,具体明细是:人才和人才业绩总共68万元,代理费为30万元。在各项合同内,乙方负责办理资质各项事宜,确保在组卷完成后申报完成后6个月内审核完毕完成代理事项,总的算来合同签订日期起算申报前期招聘、组卷、上社保甲方力求在10个月内取得资质证书完成所有代理工作。 同日,双方签订有委托聘请工程师及业绩挂靠协议,对甲方委托乙方协调聘请工程师师资的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类人才任职(兼职挂靠)在甲方单位,聘用人数、业绩挂靠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人员12万元,业绩16万元,总计费用28万元。 同日,双方签订注册电气工程师委托协议,对甲方委托乙方协调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资质的工程技术人才任职(注册)在甲方,期限为3年,聘用人数为1人,费用40万元/人/3年。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5年10月16日、11月6日、2016年4月27日向被告转账43万元、34万元、9万元,共计86万元。关于该86万元具体构成。原告表示,86万元中包括:1、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乙级资质代理协议的18万元。2、委托聘请工程师及业绩挂靠协议对应的28万元。3、注册电气工程师委托协议对应的40万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被告组卷完成进行申报的时间是2016年4月19日。双方约定的截止日期前,原告公司仍未获得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乙级资质。 原告提供的网页打印件显示,2016年5月3日,原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审核未通过。审查意见为:1、孟萍所在专业技术岗位应按标准填写。2、张红、安爱国、史文慧个人业绩规模不详。3、多人个人业绩重复。4、注册电气工程师刘凤琴需补充资格证,预注册材料存疑。对此,被告表示,资质审核未通过的主要原因在于业绩有问题,而业绩需原告自己准备材料。为此,被告提交了设计资质业绩材料确认交接协议。该交接协议显示,2015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协议确认甲方承诺在申报建筑智能化乙级过程中,公司提供的业绩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规范性负责,申报过程中不存在个人业绩材料虚假的情况。被告公司仅负责材料的汇总、整理、组卷工作,不对申报业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对业绩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做出承诺,如因上述任何一种原因导致资质申报不通过或被有关部门通报的,公司自己承担责任与被告无关。原告公司在资质申报过程中,特别是对申报材的业绩材料如出现需要提供业绩核查意见的,原告公司应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和所用涉及单位部门及时给与答复,被告按代理协议负责协调资质通过审批。对此,原告表示,对交接协议的真实性认可,但被告提供的服务是使我方取得资质,现我方未取得资质,被告属违约。业绩只是不通过的原因之一,业绩的整理和建议是被告的义务,如我方提供的材料不充足应补充或修改。 关于收取业绩费用,被告还表示,其之所以收取该部分费用是因为其负责组织专家对原告的业绩材料进行审核、整理、把关,再向行政机关提交。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蓝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北京博锐尚格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18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蓝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博锐尚格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博锐尚格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475元,由原告北京博锐尚格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8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蓝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493元(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 判 员 杨成龙
法官助理 肖彦青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