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锐尚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百川伟业(天津)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博锐尚格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津0111民初10812号
原告百川伟业(天津)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博锐尚格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宁、李怡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需根据被告提供的竣工模型和需要输入模型的信息资料进行模型修改工作,此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合同签订时已将所需资料全部交付原告,故被告主张的20个工作日的起算日为合同签订日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告延期交付工作成果且在被告的帮助和分工合作下仅完成部分工作,但其提交的截图不能证实其在原告工作期间或在收到原告工作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工作提出异议,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被告应当支付费用。现被告已付83500元,剩余83500元仍应支付原告,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调整为参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两笔逾期付款违约金经计算为23982元。合同约定损失包括律师费等费用,该损失包含在违约金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光华2SOHO《BIM咨询项目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乙方)需根据被告(甲方)提供的竣工模型和需要输入模型的信息资料进行模型修改工作,此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进行工作汇报;合同总价为167000元;价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预付原告30%的合同总价费用作为预付款;完成建筑、结构、机电模型修改并经被告确认后,被告支付原告40%的合同总价费用;SOHO对被告完成验收后被告支付原告30%的合同总价费用;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甲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该应支付费用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甲方应安排专人配合乙方进行有关的资料收集工作;如果由于甲方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误或资料收集延迟或逾期付款,本合同的建筑BIM(建筑信息模型)工作进度应根据具体情况顺延;乙方按协议规定时限交付满足合同要求的技术报告文件;负责向甲方进行相关服务内容的技术交底;每逾期交付一天,应承担本合同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因乙方交付技术报告等工作成渠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可在收到乙方工作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乙方应及时修正,乙方交付时间以甲方收到合格工作成果时间为准。 原、被告认可原告在4月份开始工作,5月份撤场。原告主张其在被告提供齐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工作,被告主张20个工作日应从签订合同时起算,故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且原告是在被告的帮助和分工合作下仅完成部分工作。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原告工作期间或在收到原告工作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提出过异议。 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为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对发票进行了认证,并于2015年8月18日就本合同向原告付款50100元,于2015年12月16日付款33400元。 原告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其中第一笔逾期付款金额50100元自被告认证发票之日2015年7月31日起计至付款日2015年8月18日,第二笔未付款金额33400元自2015年12月16日计至2018年11月16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服务协议、BIM合同项目阶段性工作成果、截图、发票、证人祖岳书面证言、祖岳的火车票、发票收据、律师费某及银行回执单、发票认证情况、银行回单等,被告提交的截图,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北京博锐尚格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百川伟业(天津)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83500元; 二、被告北京博锐尚格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百川伟业(天津)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笔逾期付款违约金2398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1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文凭
书记员  张家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