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锐尚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东方大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11255号 原告:深圳东方大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2号之一28、29楼自编之33号(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硕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5幢221室。 法定代表人:江江。 原告深圳东方大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东方大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东方大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