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82民初1632号
原告:赵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鑫创科技有限公司。(缺席)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被告:于某。(缺席)
原告赵某与被告吉林省鑫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