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8财保192号
申请人:重庆瀚文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84245267M。
法定代表人:卿瀚文,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鼎石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7485110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耀川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瀚文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鼎石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耀川磨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渝0118执保6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该案经审理,本院作出(2016)渝0118民初9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重庆耀川磨料有限公司承担支付重庆瀚文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鼎石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及违约金的责任,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瀚文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鼎石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所有的房产解除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