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民申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4月17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敏烨,广东群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东腾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原名珠海海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四路**富丰广场**701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248592096。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腾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5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庹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