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永州能亮电力设计咨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1725号之一
原告:永州能亮电力设计咨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亮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双洲路欧亚花园B-7。
法定代表人:唐迎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汇能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神奇路新世纪广场公寓第B栋1单元11层6号。
负责人:罗永宣,系该公司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充寒,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腾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鑫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四路1号富丰广场30座701之二。
法定代表人:胡敏。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铜仁供电局(以下简称铜仁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266号。
负责人:张鸿。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电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滨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邓恩宏。
原告能亮公司、中汇能贵阳分公司与被告腾鑫公司、铜仁供电局、贵州电网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能亮公司、中汇能贵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能亮公司支付铜仁供电局2017年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建设项目技术服务费3940725.28元,并以3940725.2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款项完毕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能亮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中汇能贵阳分公司支付铜仁供电局2017年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建设项目技术服务费3620257.92元,并以3620257.9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款项完毕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中汇能贵阳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三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支付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所有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告腾鑫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分案处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一、原告能亮公司、中汇能贵阳分公司的起诉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法院不应在同一个案件中受理两原告的起诉,应对两原告起诉分案处理;二、本院对原告中汇能贵阳分公司的起诉无管辖权,请求将原告中汇能贵阳分公司的起诉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能亮电力公司、中汇能贵阳分公司各自分别与被告腾鑫公司签订了两份独立的《技术服务合同》,构成互不关联,彼此独立的合同法律关系,且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各自独立,二原告互相不属于彼此之诉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此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二原告的诉讼标的不同,虽然是同一种类,但被告腾鑫公司不同意合并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也不属于共同诉讼,本院不能合并审理。
综上,二原告应当分别提起诉讼,共同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永州能亮电力设计咨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中汇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727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凌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游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