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民初363号
原告:河北善工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银田镇南村村(韶山市四通钢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
负责人:谢华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兵,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东腾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四路1号富丰广场30座701之二。
法定代表人:胡敏。
原告河北善工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广东腾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善工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以需调取相关证据不便开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善工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腾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960元,减半收取3480元,由原告河北善工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卫平
人民陪审员 曾小琴
人民陪审员 杨 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胡 翠
书 记 员 郭 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