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8185号
申请人:**,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广东腾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四路1号富丰广场30座701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248592096。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东腾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人广东腾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15%股权份额,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人广东腾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15%股权份额。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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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