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粤0606行初431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住所地。
负责人向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登记一案,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向本院申请立案,经原告补充材料后,本院于同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5元可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