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9执27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克莱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440室。
法定代表人:陈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克莱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9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德克莱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7万元、给付案件受理费1850元、公告费56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245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034万元,在提取本案执行费2450元后,将剩余案款2.7584万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剩余申请执行标的给付14.2416万元、给付案件受理费1850元、公告费560元未能执行。
3.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财产等情况进行了基层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组成合议庭合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芳芳
审 判 员 张华强
审 判 员 周璐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