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临沂市大地测绘有限公司与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蒙阴县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8民初626号

原告:临沂市大地测绘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56359881L,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通达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孙元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广,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临沂市。

被告: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蒙阴县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371300MB23013178,住所,住所地:蒙阴县蒙山路**行政办公楼****div>

负责人:赵英利,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该局副局长,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增民,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大地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蒙阴县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市大地测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元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广、被告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蒙阴县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宋增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沂市大地测绘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11日签订《蒙阴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2年度湿地工程测绘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120611。原告已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技术标准、测绘项目完成工期等要求,对被告要求的云蒙湖6150亩、岱崮镇510亩、联城乡75亩、蒙阴镇75亩湿地测绘范围,保质保量地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将测绘成果交付被告使用。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测绘工程费为预算工程总价款286020元(该预算工程总价款实为最终结算价款)。原告测绘工程结束并将测绘结果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经催要,被告于2013年2月4日支付了5万元测绘费,剩余236020元测绘工程费被告仍未付款至今。期间,原告以不同形式向被告催要,但均未得到明确答复,时至今日未果。综上,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要求:1、调解或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测绘工程费236020元及利息;2、调解或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自工程交付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工程费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蒙阴县分局辩称,1、原告诉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未按书面合同的约定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原、被告双方根据其实际完成的情况进行了结算,并支付了合同价款50000元,被告方已对其应负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2、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蒙阴县环境保护局(合同甲方、该局于2020年4月8日变更名称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蒙阴县分局)与原告临沂市大地测绘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签订《蒙阴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2年度湿地工程测绘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120611;双方就测绘范围、测绘内容、执行技术标准、测绘工程费及支付日期和方式、双方义务、完成工期、测绘成果交付、双方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2013年2月5日,蒙阴县环境保护局向原告支付测绘费50000元。2018年7月3日,原告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蒙阴县环境保护局发出催告函一份,催要剩余测绘费。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测绘合同、催告函及中国邮政速递短信业务申请单、测绘图复印件、被告提供的付款凭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13年2月5日,蒙阴县环境保护局向原告支付测绘费50000元;其后该局未再向原告付款;至2018年7月3日,原告向蒙阴县环境保护局发出催告函一份。原告未能提供证实涉案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证据,该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法律强制力的保护。被告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抗辩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临沂市大地测绘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临沂市大地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杰

书记员张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