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民初4322号之一
申请人:东莞市南祥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岛东莞虎门水泥厂办公楼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75651167M。
法定代表人:刘金水,该公司副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明,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南祥造船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兴忠、第三人东莞市麻涌宇宸钢结构加工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2019年6月10日,原告东莞市南祥造船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申请。
原告称,由于第三人东莞市麻涌宇宸钢结构加工厂的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其已于2017年8月18日注销,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丧失,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经营者曹广明承担,因此第三人应由东莞市麻涌宇宸钢结构加工厂变更为曹广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东莞市麻涌宇宸钢结构加工厂于原告起诉前已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依法裁定退出诉讼。根据原告提供的本院(2017)粤1972民初13757号民事判决书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9民终646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东莞市麻涌宇宸钢结构加工厂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原告申请追加东莞市麻涌宇宸钢结构加工厂的经营者曹广明为第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东莞市麻涌宇宸钢结构加工厂退出诉讼;
二、驳回申请人东莞市南祥造船有限公司关于追加曹广明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欧泽林
人民陪审员 房嘉敏
人民陪审员 黄海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阳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