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祥造船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祥造船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恢6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南祥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威八围海边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75651167M。
法定代表人:刘金水,系该公司副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明,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2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追偿权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7月20日
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26904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7600.69元(暂计至2021年7月30日),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075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双方确认,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及利息合计300000元后了结本案;二、被执行人已支付50000元至法院账户,由法院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剩余250000元自2022年1月开始,于每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不少于15000元,直至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三、关于本案执行费4425.7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处理。若被执行人如期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可按执行完毕处理;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现双方当事人正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4425.74元。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本次执行以双方和解解决,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惠坤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柯梁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皓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