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执129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南祥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岛东莞虎门水泥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75651167M。
法定代表人:刘金水,系该公司副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明,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2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追偿权纠纷。
立案日期:2019年10月31日。
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代偿款26904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789.12元(暂计至2019年10月28日),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075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下落暂不明。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4417.99元,扣缴执行费50元后余4367.9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二)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码为苏M×××××的车辆,本院已前往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
三、本院委托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本案合计执行到位4417.99元,扣缴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受偿了4367.99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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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梁惠坤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叶沛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润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