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民初4322号
原告:东莞市南祥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岛东莞虎门水泥厂办公楼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为77565116-7。
法定代表人:刘金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明,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第三人:东莞市麻涌宇宸钢结构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广麻公路东盛新城旁,组织机构代码为L6303078-7。
经营者:曹广明。
原告东莞市南祥造船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东莞市麻涌宇宸钢结构加工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欧泽林
人民陪审员 房嘉敏
人民陪审员 黄海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