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26执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 被执行人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745774312(5-1)。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新环球商业广场百色投资大厦东(右)塔楼15层150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26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8700元及双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92.67元(从2021年5月9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具体金额以实际还清之日为准);(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3)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 经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被执行人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将9767.67元存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同时,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3***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本案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26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23)桂1026执93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