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26执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新环球商业广场百色投资大厦东(右)塔楼15层1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745774312(5-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10民终5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2023)桂1026执8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82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履行利息922.64元。合计9147.64元;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被执行人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将9197.64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款项转入本院一案一账户。至此,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民终545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26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及立案执行的(2023)桂1026执88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隆 兵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