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分、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26执87号 申请执行人**分,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新环球商业广场百色投资大厦东(右)塔楼15层1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745774312(5-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分与被执行人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10民终5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2023)桂1026执8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分支付劳务费54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履行利息614.16元,合计6089.16元;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被执行人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将6139.16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款项转入本院一案一账户。至此,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民终544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26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及立案执行的(2023)桂1026执87号申请执行人**分与被执行人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隆 兵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