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5927号
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租赁站,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巩家堡村第三畛陵园旁西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四姑镇林业村下王家6号,身份证号×××。
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286号(长途汽车站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付秀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租赁站与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便于该案件的顺利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职权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内相应数额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208.55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洁
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
人民陪审员 张桂莲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