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异2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5月19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仓。
被申请人山西鼎宸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华宇广泰建工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安宁街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生,住濮阳市。
被申请人陈义仓,男,汉族,1959年9月5日生,地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华宇广泰建工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陈义仓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追加被执行人案件亦应当按此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在追加被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程序结束之前提出了撤回追加申请,本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追加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鹏飞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樊苏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