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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702民初1808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兑镇镇黄文村村民,住榆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峰远,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榆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雪梅、张俊芳,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锦纶路58号。
负责人:王卫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汇通路286号。
负责人:付秀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宇广泰建工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宇广泰建工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9.47元,减半收取1654.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军涛
人民陪审员  赵燕霞
人民陪审员  冯智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