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971执6844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佛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027041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中,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蕉利村北坊组牛栏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24968747。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粤1971民初302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需支付保安服务费315250元及相应违约金、诉讼费3014.3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80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经反馈,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二)本院到被××人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四)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以(2018)粤1971执19781号案拍卖被××人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本案参与分配所得诉讼费3014.38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68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