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东莞市东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15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均昌,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东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玲。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东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8民初7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支付拖欠工资5268元;2.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一个月工资4500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2250元;4.支付手机随意拍摄给***造成的损失10000元;5.赔偿手机损失400元;6.诉讼费由东顺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判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东顺公司承担。主要理由:1.***通过介绍所介绍进入东顺公司,介绍所同志称每天上班8小时,100元/天,每月上班28天,加班另算。2.***来到东顺公司后,正常上班,没有撤销原责。3.班长错误较大,应当负责。
东顺公司答辩称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于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个人意见;第二组证据是公告,拟证明是老板辞退***。其中第二组证据在一审时已提交。东顺公司质证称:***因为结算工资问题报警,去劳动所,但东顺公司与***结算工资,***又不收。所以东顺公司将公告张贴在公司。
本院认为,关于***与东顺公司之间法律关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应该退休。***自2017年8月15日已年满60周岁,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于2018年10月13日入职东顺公司时已满60周岁,***与东顺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加班费、代通知金均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此外,***与东顺公司之间的纠纷经过所在地劳动管理所与派出所介入调解,东顺公司已经结清工资,***亦已签署了《声明》表明东顺公司已结清其在职期间的工资和加班费,***再次请求东顺公司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外,***主张《声明》为东顺公司逼迫其签订,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经审查***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嘉璘
审判员  何慧斯
审判员  何润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华
书记员  郭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