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1971执2048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佛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竞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缪边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粤1971民初140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安服务费75500元和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4152.79元、本案执行费3004.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以系列案另案依法扣划、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另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依法扣划、拍卖所得的被执行人款项,已交由破产管理人统一管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二)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20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肖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