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0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东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佛岭路**。
法定代表人:刘日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东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5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东顺公司,双方签订了《保安员劳动合同》。东顺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无故发布《公告》辞退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于当晚八点前搬出宿舍,并不允许在食堂就餐,否则每天扣住宿费60元和伙食费30元。申请人为此要求东顺公司依法支付工资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其拒绝。在申请人报警后,东顺公司声称可以支付工资,但要求申请人必须签署《声明》,为了拿到工资维持生计,申请人不得不签署了《声明》,但并没有放弃追究东顺公司的违约责任。申请人在本案中起诉要求东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因此,申请人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即东顺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损失5268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一个月工资损失4500元、经济补偿金2250元、手机随意拍摄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10000元及手机损失4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再审申请人***不服本案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其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进行审查。根据***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其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根据本案事实,***自2017年8月15日已年满60周岁,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于2018年10月13日入职时已满60周岁,其与东顺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加班费、代通知金均无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此外,***与东顺公司之间的纠纷经过所在地劳动管理所与派出所介入调解,东顺公司已经结清工资,***亦已签署了《声明》,表明东顺公司已结清***在职期间的工资和加班费,***自愿放弃向东顺公司追讨工资、加班工资、社保等一切权利,故原审判决对其提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主张《声明》为东顺公司胁迫其签订,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周小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国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