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祥瑞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

***、**等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搬罾街道办事处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川1303行初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7日,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代理人樊新屏,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亚林,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10日,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代理人樊新屏,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亚林,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搬罾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搬罾镇小溪街。

负责人王宁,主任。

出庭负责人杨红兵,副主任。

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黄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茂君,男,汉族,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云,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充市祥瑞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顺河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梅。

原告***、**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搬罾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搬罾街道办)、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顺庆交通局)、第三人南充市祥瑞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拆迁事务所)强制拆除房屋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樊新屏、雷亚林,被告搬罾街道办副主任杨红兵,被告顺庆交通局委托代理人罗茂君、赵云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祥瑞拆迁事务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原告***的母亲李映华与父亲杨友智(已去世)生育五个子女,分别是长女杨碧荣、长子***、次子杨元娃、三子杨志树、幺女杨碧珍。李映华夫妇于1983年至1984年在顺庆区搬罾镇小河坝村3社修建四排三间一转角一楼一底房屋一座及转角处偏房,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约188.84㎡,地面至房顶高度约6米多。后来该座房屋分作三份产业,其中李映华夫妇与杨志树和杨碧珍、长子***一家、次子杨元娃一家分别分得占地面积51.99m2、105.46m2、31.39m2的房屋。之后杨志树户口迁出、杨碧珍出嫁。案涉房屋原告使用三十余年。2017年8月27日,顺庆区搬罾镇人民政府发布《S206线南充至蓬安段升级改造顺庆段搬罾镇房屋拆迁公告》,原告房屋在拆迁范围。二被告及第三人未通知原告便自行测量原告房屋面积,原告对测量结果不服,未能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杨志树代原告向搬罾镇政府申请复测,搬罾镇副镇长唐昌斌、拆迁办主任彭家平、拆迁公司李小琴及施工人员到房屋现场,确认原告的房屋为两层。嗣后二被告未与原告进一步协商,即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并损毁房内物品。二被告至今没有与原告签订拆迁协议,不向原告进行赔偿。故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搬罾街道办辩称,我办的行政行为合法。原告的房屋只有一层,不具备两层的标准,却要求按照两层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因此没有达成协议。

被告顺庆区交通局辩称,我局不是适格主体。原告的房屋因S206南充至蓬安段升级改造顺庆段项目确实进行了征拆。拆迁主体是顺庆区人民政府,拆迁实施主体是搬罾街道办,具体实施是祥瑞拆迁事务所,我局未实施拆迁行为。原告陈述的事实也与我局无关。应驳回原告对我局的起诉。

第三人祥瑞拆迁事务所未到庭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系父子关系。***的父亲杨友智、母亲李映华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是长女杨碧荣,长子***、次子杨元娃、三子杨志树、幺女杨碧珍。李映华夫妇于1983年至1984年在原顺庆区搬罾镇小河坝村3社修建了房屋一座。杨友智去世前,对该房屋进行了分配。李映华夫妇与杨志树、杨碧珍作为一户分得建筑占地面积为41.59m2的房屋,长子***一家分得建筑占地面积为84.37m2的房屋,次子杨元娃一家分得建筑占地面积为25.11m2的房屋。三户各自申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因S206线南充至蓬安段升级改造,2017年5月4日,顺蓬营公路顺庆段建设工程项目部作出了南顺蓬顺(2017)1号《关于印发S206线南充至蓬安段升级改造顺庆段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方案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了以下内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规划区内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规划区外采取自拆自建方式。货币补偿单价由随机选定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参照被拆迁房屋同地段或临近区域取得使用权的普通商品房,分规划区内、规划区外及不同乡镇、街道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2017年8月17日,原顺庆区搬罾镇人民政府发布《S206线南充至蓬安段升级改造顺庆段搬罾镇房屋拆迁公告》,原告***、**的房屋属于拆迁对象。因对房屋是否按二层计算面积产生争议,搬罾街道办与***、**对房屋安置补偿一直未达成协议。2017年9月16日,被告搬罾街道办在未签订协议未补偿的情况下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以上事实,有集体土地使用证、《S206线南充至蓬安段升级改造顺庆段搬罾镇房屋拆迁公告》,南顺蓬顺(2017)1号文件,李映华、***、杨元娃拆迁房屋高度测定报告书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强制拆除的主体以及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被告搬罾街道办对其拆除案涉房屋的事实行为没有异议,搬罾街道办直接实施了强制拆迁行为,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二、被告搬罾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般按照先安置补偿后征收的程序,先行协商安置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后或协商不成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后,方可进行征收拆除。本案中,搬罾街道办未经法定程序即强制拆除了了案涉房屋,二原告请求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搬罾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原××罾镇小河坝村3社建筑占地面积为84.37m2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搬罾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晓莉

人民陪审员  何德华

人民陪审员  田仕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灿